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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的启示 [ 2010-0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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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有幸参加《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部分章节的组织编写,又有幸拜读了这本书的全部书稿,给了我多多启示;结合我二十多年来“教师的一半是律师”的知识产权研究、教学和社会服务的实践体验,联系我自己代理的三百多个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案件的切身感受,更是启示多多。
第一点启示:中国及中国企业的发展,既躲不开知识产权,又离不开知识产权。
人类已经跨过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又跨过了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主要的依靠是土地资源和劳力,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土地资源的配置和体力劳动的投入。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主要的依靠是自然资源和货币,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货币资本的运作。而今日的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依靠是科技资源和知识产权,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重大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运作。知识产权运作包括国家层面上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企业层面上的知识产权经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又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的常态化商业经营和知识产权纠纷乃至于诉讼等企业知识产权非常态经营。
可以说,时代的列车,已经驰骋在知识经济的原野上,不管你拿的是软卧票还是硬座票?历史的航船,已经行驶在知识产权的洋面上,不管你坐的是头等舱还是五等舱?请问,今日中国的企业,今日中国的IT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究竟拿的是什么票?究竟坐的是什么舱?而这本书告诉我们,无论是中国的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还是中国的传统制造企业的发展,不管你拿的是什么票,不管你坐的是什么舱,都躲不开知识产权,也都离不开知识产权。
第二点启示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最重要的竞争手段和博弈工具。
这本书再一次提醒我们:
我们面临的时代风景线是:科技进步超速化;经贸活动全球化;
知识信息产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
我们面对的历史高压线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
我们面向的企业生命线是:
核心技术是根;著名品牌是神;
无形资产是本;知识产权是魂。
知识产权在当代已不仅仅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规范,更是世界各国及各国企业最重要乃至最主要的经营资源。鉴于各自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驱动,知识产权在当代世界上已经成为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最重要的竞争武器和博弈工具。知识产权贵在经营、重在运用;在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化经营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优化运作。从这一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的精髓和内核并不在于保护,而在于经营。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种经营,但知识产权经营决不仅仅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经营方式之一种。无论对于各国或者各个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实现其知识产权经营的手段之一。例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应当是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系列策略的总成,你被竞争对手起诉或者你起诉竞争对手,两阵对垒的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之应对或者启动只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系列策略链中的有机一环,相互合作的知识产权运作模式可能是更常态化的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方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不仅有兵戎相见的纠纷对抗,更多的是互惠互利的互相交易及其彼此妥协,例如企业之间常见的“专利交叉许可”,甚至于结成知识产权联盟的“专利联营许可”即“专利池”模式;还有企业应当如何以必要专利技术进入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等,这本书向我们强烈地传递了这方面的信息。
第三点启示是:处于知识产权相对弱势地位的我国企业更应当迅速和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经营综合素质。
由于在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与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之间,存在着主要由综合国力、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差距、知识产权资源以及国际地位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称性,因此,不管你是否愿意,一方面,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往往更多地满足了发达国家及其企业之要求,另一方面,大多数领域内的核心技术及其关键知识产权仍然掌握在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手里,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也是必须正视的形势。正是由于我国以及我国企业在总体上和诸多领域内,目前暂时仍然处于科学技术的低谷和知识产权的下游。所以知识产权及其纠纷经常使得我国企业不得不忍辱负重或者艰苦抗争。但是,弱者也能经营知识产权,弱者或许更需要知识产权经营;通过优化的知识产权经营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智慧应对,从而可能以弱搏强、转危为安甚至可能“四两拨千斤”,蚂蚁胜大象。这本书中的一些案例给了我们很好的经验和启迪。这也说明,处于知识产权相对弱势地位的我国企业更应当提升知识产权经营的综合素质。
这本书启示我们,我国企业应当积极主动经营知识产权,第一应当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认识和知识;第二应当积极健全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之机制、体制与规制;第三应当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质量与数量;第四应当善于借助与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业资源和社会资源。第五应当为政府运作知识产权提供谈判资源与案例素材。第六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制定和持续调整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其主要策略。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明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思想包含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战略方针,提出了“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尤其是强调追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期待形成一批”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其内容包括“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的“坚冰已经打破,方向已经指明,航道已经开辟”,但是有待于进一步地确切落实和大力推进,以优化应对当今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残酷竞争和激烈博弈。
第四点启示是: 知识产权是工具和刀具,而不是道具和玩具;知识产权更不是一本圣经,而是一部兵书。
这本书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是工具和刀具,不是道具和玩具,更不是神具和佛具。世界上过去技术先进性的自由竞赛已经演变成为今天世界上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强权竞争。谁掌握了先进技术,谁还不当然掌握相应的话语权和控制权,谁掌握了先进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技术的知识产权并且优化运作经营,谁才能成为真正的强者和引领者。所谓“知识产权是工具”,是指知识产权是当今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常态化商业竞争的主要元素和主要杠杆。所谓“知识产权是刀具”,企业之间往往挥舞知识产权的“大刀”,挑起知识产权纠纷甚至于启动知识产权诉讼,把知识产权的竞争进一步延伸至法庭及其谈判桌。而且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诉讼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知识产权纠纷法律问题的后面总是商业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诉讼一般只是显露在海平面上的冰山尖尖角,与其联体的是隐藏在海平面之下的巨大冰山基础即商业利益和市场份额。在这本书中的几乎每一个案例后面,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海上冰山”现象。
所谓“知识产权不是道具和玩具”,是指知识产权不能仅仅作为“指标工程”和“政绩工程”的泡沫化道具,不要只成为“银样蜡枪头”和“稻草人”似的玩具。所以,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进一步领悟到,我们的企业乃至于我们国家,应当迅速进一步从知识产权数量战略向知识产权质量战略转型,精心培育和铸造我国举足轻重的核心专利和其他关键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更不是神具和佛具”,是指对知识产权不要顶礼膜拜,而应运用自如,应当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从神坛上请下来,进一步打破知识产权的神秘性、神圣性和神奇性。究其本质,知识产权不是一本圣经,而是一部兵书。中国的企业要将知识产权当作《孙子兵法》来读,要精通知识产权运作的十八般武艺,要融会知识产权经营的三十六计。所以,除了对于那些明显违反基本商业道德,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帝王原则”的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强烈的道德谴责外,对于那些在正常运作知识产权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恐怕不宜给予过多的道德审判。在知识产权兵法运用中,不能排斥,而且应当允许正常的“擦边球”行为和正当的“合理冲撞”行为,而打出最好的“擦边球”和最佳运用“合理冲撞”,恰恰就是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行为的最优化表现。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原则应当是:全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规避相关的知识产权,努力创造相应的知识产权,有机整合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资源经营的最优化就是: 最惠对价站上巨人的肩膀,努力打出最好的擦边球和恰到好处的“合理冲撞”,集聚更多的无偿知识资源,引燃自己最大的创新爆发力。企业的真正的长远的竞争力往往愈来愈在于企业是否拥有相当数量的自主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专利和著名品牌)。而自主并不等于自创,从企业知识产权经营角度而言,无论自创的还是买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面转让或者独占许可来的)核心知识产权,都可能形成自己的优势竞争力,“不管白猫、黑猫,只要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而从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价值判析,是自己创新,还是受让许可,当然那个有利要那个,那个便宜取那个。但是有时“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到的”,这时自己创新就成了“华山一条路”。
看了这本书,我们可以注意到,正因为知识产权不是一本圣经,而是一部兵书。我国企业更要精通知识产权运作的十八般武艺和融会知识产权经营的三十六计。譬如说,面对一场海外或者是国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诉讼,打还是和?进还是退?这样打还是那样打?首先要从经营的高度,从市场的广度去整体思考与最优化决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诉讼是法律问题,但是这些法律问题完全从属于企业的总体商业战略和全面市场利益。
知识产权是刀具,一方面,面对竞争对手举刀来袭,对于打上门来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诉讼,无论在海外,还是在国内,企业都不要怕,沉着应对,悉心经营。另一方面,是否要举刀向敌,是否运用自主的知识产权(不一定是自创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为此专门买一个知识产权)来起诉竞争对手?也需要运筹帷幄,谋定而动。其实,知识产权经营包括知识产权诉讼的本质,就是一种知识产权经营风险的发现、预测、评估、决策、实施及其调整的过程。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是全方位的经营,知识产权纠纷的启动或者应对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而已。
第五点启示是: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应当充分依靠国家机构优化运作和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
本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是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应当充分依靠国家机构运作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知识产权的确不是一本圣经,“上帝为大家,各国为自家”,当代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具有越来越浓厚的工具主义和功利取向。知识产权的确是一部兵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及其法律制定和政策设计,首先立足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多是在顺应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之刚性架构之下,利用其相对有限空间来最大限度地积极维护本国及本国企业的利益。既不得不遵循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顺应世界潮流,更要适应目前本国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基本形势,最优化地维护和强化本国及本国企业的利益。
我国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在制度安排及其法律制定和政策设计及其改进方面,在立法与司法、执法方面优先为本国及本国企业利益运作知识产权。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形势内多侵权,外遇强权,既有滥用,又涉垄断。应当勇反侵权,公序良俗;奋抗强权,保企卫国;既反垄断,竞争公平;又反滥用,市场公正。一方面激励创新,规范秩序,培育文化,引导舆论。另一方面在反侵权、反盗版、反仿冒的同时反垄断、反滥用、反暴利,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同时积极发挥我国相关行业组织在企业知识产权经营中的作用,向国外那些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学习,真正形成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名副其实的行业协会,集聚和整合行业资源,在合理的范围内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和经营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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