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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04-12 ]

粤工商标字[2004]4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省企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立广东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推动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号)以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条件
1、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请人必须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2)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3)除上述(1)、(2)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所提交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主要包括:
(1)申请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
(2)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
其中第(2)项经济指标应提交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4、为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税收证明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盖章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或者商标转让的,应按以下情形办理:
(1)申请人正在办理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的(含企业名称变更,但商标按转让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局核准的变更证明或者商标局受理变更申请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正在办理申请认定商标的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或者转让证明:
① 受让人合并了原商标所有人;
② 商标在集团内部公司之间转让,包括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转让;
③ 受让人是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
④ 受让人是股份公司,原商标所有人是其中一个股东;
⑤ 法定代表人、股东相同的两间不同公司之间的转让。
申请人办理上述情形的商标转让,如在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未向认定委员会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或者转让证明的,不予认定。
(3)属于第(2)项规定以外的商标转让,市局应暂缓推荐。
6、申请人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一,表格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并按申请表的须知和说明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除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主要设备等情况,并附送企业外貌、主要厂房、车间及主要设备的4R照片及其电子版(图形格式JPG,图像大小100KB,分辨率100像素/英寸)作为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认定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著名商标期满三年的,商标所有人如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应当办理延续申请。
1、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的条件:
(1)申请延续认定的商标必须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延续申请必须由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或者由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共同提出;
(3)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已满3年。
2、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在著名商标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著名商标。
3、申请延续认定的著名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如果申请延续认定的商标在原认定商标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申请延续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作了调整的,应说明修改(或者调整)的原因及实际使用情况。
4、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附件二,表格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3)在申请延续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照片;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专项审计报告;税收证明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盖章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延续认定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近三年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
二、工作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所辖地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推荐工作程序。
1、市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收条》(附件三),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1)申请人是否具备《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填写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是否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3)是否提交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本《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
(4)申请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所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范围之内。
(5)申请认定的商标以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否相符。
(6)是否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所填写的主要经济指标与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证明所反映的经济指标是否相符。
(7)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证明、获奖证书、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市局商标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8)申请人正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或者商标转让的,是否已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9)申请材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要求的顺序、规格装订。
(10)是否提交了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的电子版(黑白图样,图形格式JPG,分辨率不低于200像素/英寸)以及企业外貌、主要厂房、车间及主要设备照片及其电子版。
2、市局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不符合本条第1点第(1)、(8)项的,应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推荐通知书》(附件四),退回申请材料,同时将不予推荐企业名单报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2)不符合本条第1点第(2)、(3)、(4)、(5)、(6)、(7)、(9)、(10)项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五),限期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格;
(3)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同意推荐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推荐通知书》(附件六),同时填写《推荐书》(附件七)向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推荐。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市局提交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后,向推荐市局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八);
2、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申请材料还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向推荐市局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九),由市局通知申请人;
3、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企业现场考查情况记录表》(附件十)。
4、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查工作后,制作《著名商标申请情况介绍表》(附件十一),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
5、认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经认定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的,在相关网站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无异议的,予以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发布公告,颁发匾牌、证书;未经认定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的,或者在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经核实后,不予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退回申请材料。
6、认定委员会接受申请人对市局不予推荐的复审请求。认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市局发出《重新审查通知书》(附件十二),通知市局重新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地市局。
(三)办理延续认定申请的程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认定申请程序。
(四)市局对延续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参照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同时填写相应的书式(书式由市局直接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
三、认定后的管理
(一)著名商标的变更
1、变更的条件
(1)下列情形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名义改变,且该商标已在商标局办理了变更或者转让手续的,应当办理著名商标变更手续:
① 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
② 企业名称变更,但商标按转让程序办理的;
③ 著名商标转让给原来的独占被许可人的。
(2)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就增加使用商标提出变更申请,增加的商标应当与原认定的商标的主要部分近似,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 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常见字体)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② 在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③ 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改变了字体,又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3)下列情形的著名商标认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和类别改变的,可以办理著名商标变更手续:
① 因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发生变化,原认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名称和类别已经调整,且该商标在续展时已经商标局重新划定的;
② 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政策调整(例如药品管理、食品管理等),导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名称和类别相应发生变化,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的。
(4)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附件十三,表格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可以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② 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③ 申请变更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2、变更的程序
(1)市局应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于变更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
(2)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市局变更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完备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于通过审查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 属于第1点(1)①和②的变更,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变更通知书》(附件十四);
② 属于第1点(1)③和(2)、(3)的变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认定委员会各位委员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变更通知书》,并通知市局;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变更通知书》(附件十五)。
(3)市局对变更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参照认定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同时填写相应书式(书式由市局直接从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和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下载使用)。
(二)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况
1、原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图形商标,需要增加文字或者其它图形的;
2、增加认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
3、著名商标逾期没有续展又重新注册的;
4、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认定的;
5、原认定著名商标是文字或者字母商标,通过艺术加工予以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的注销
1、著名商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销:
(1)已认定的著名商标期满三年后6个月内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2)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办理了转让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著名商标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认定的。
2、注销程序
对著名商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市局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注销著名商标审查表》(附件十六),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在《注销著名商标审查表》签署意见,并报认定委员会各委员审核。经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注销的,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向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发出《注销著名商标通知书》(附件十七),同时抄送其所在地市局。
(四)著名商标的撤销
1、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
(1)被投诉或者举报,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的;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经调查核实的;
(3)在使用中擅自扩大著名商标的认定范围或者擅自更改已认定著名商标标识,经劝告后仍不按期改正的。
2、撤销程序
市局或者认定委员会根据投诉或者举报,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著名商标所有人在使用著名商标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由市局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撤销著名商标审查表》(附件十八),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在《撤销著名商标审查表》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各委员审核。经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撤销的,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向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发出《撤销著名商标通知书》(附件十九),并抄送其所在地市局。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我局下发的《关于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通知》(粤工商标字[1997]283号)和《关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3]112号)同时失效。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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