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变更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 2010-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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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的条件
1)下列情况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名义改变,且该商标已在商标局办理了变更或者转让手续的,应当办理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手续:
①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
②企业名称变更,但商标按转让程序办理的;
③著名商标转让给原来的独占被许可人的。
2)下列情况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就增加使用商标提出变更申请,增加的商标应当与原认定的商标的主要部分近似,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常见字体)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②在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③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改变了字体,又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的。
3)下列情况的著名商标认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和类别改变的,可以办理著名商标变更手续:
①因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发生变化,原认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名称和类别已经调整,且该商标在续展时已经商标局重新划定的;
②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政策调整,导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名称和类别相应发生变化,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取得了相应在《商标注册证》的。
2、变更的程序
1)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申请变更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材料。
2)市工商局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于变更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认定委员会。
3)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完备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于通过审查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第1点1)①和②的变更情况的,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变更通知书》。
②属于第1点1)③和(2)、(3)的变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认定委员会各位委员会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变更通知书》,并通知市局;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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